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2民特69号
申请人:许天欣,男,195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
申请人:许天恩,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许天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许天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天欣称,其哥哥即被申请人许天恩已患精神分裂症多年。经与家人协商一致,申请法院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指定监护人。故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许天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许天恩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单位于2019年3月2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鉴定诊断为被鉴定人许天恩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为被鉴定人许天恩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许天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许天欣为许天恩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严晓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