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8民初668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
负责人:吴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朱彦宁,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冯健强,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黄茵欣,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被告冯健强、黄茵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健强、黄茵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鉴于两被告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任何抗辩,故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以下简称:《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优客分期协议》)约定的情况: 借 款 情 况 借款人 冯健强、黄茵欣 金额 300000元 发放日 2019年4月11日 期限 5年,60期(一期为一个月) 用途 装修建材 还款方式 按月还本及支付手续费 信用卡账户 卡号:62590644******** 利息 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违约金(《领用合约》第三条) 18点第二款:...按当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还款违约金 手续费 费率17.5%,共52500元,分60期,每月账单日支付 提前到期(《优客分期协议》第八条) (一)甲方(两被告)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协议项下违约:3.未按期归还分期本金及手续费;(二)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原告)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2.宣布本协议项下所有欠款(含分期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被告欠款情况 欠款起始日 2020年1月10日 截至2020年11月16日尚欠 本金及手续费 294412.08元 利息 3468.84元 违约金 4995.21元 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庭审中,原告称其主张的违约金按《领用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标准计算。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手续费294412.08元及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和违约金(截至2020年5月21日利息294.94元、违约金969.0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申请办理装修贷分期业务,并自愿签署了《领用合约》和《优客分期协议》,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履行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两被告理应依约履行按期还款的合同义务。但两被告没有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贷款本金及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均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健强、黄茵欣没有应诉和举证,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冯健强、黄茵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含手续费)294412.08元和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16日利息3468.84元、违约金4995.21元;自2020年11月17日起,利息以294412.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第三条的约定标准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8元、诉讼保全费1998.38元,均由被告冯健强、黄茵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雅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 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