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91执3597号

高献春、罗志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献春;罗志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3597号申请执行人高献春,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罗志力,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关于高献春申请执行罗志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107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献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案件(2019)豫0191执359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