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83民初1555号
原告:王某,女,1974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
被告:倪某,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倪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请求撤回对倪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继承
人民陪审员 徐贵生
人民陪审员 李 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