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6民初333号
原告:刘德道,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宋玉莲,男,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新利,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告:刘学莲,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告:刘民,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邹平奥发紧固件有限公司职工,住邹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道、宋玉莲与被告刘新利、刘学莲、刘民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刘德道、宋玉莲与被告刘新利、刘学莲、刘民赡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卢 喜
审 判 员 成东风
人民陪审员 张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炎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