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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民初333号

刘德道、宋玉莲等与刘新利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刘德道;宋玉莲;刘新利;刘学莲;刘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6民初333号

原告:刘德道,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宋玉莲,男,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新利,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告:刘学莲,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告:刘民,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邹平奥发紧固件有限公司职工,住邹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道、宋玉莲与被告刘新利、刘学莲、刘民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刘德道、宋玉莲与被告刘新利、刘学莲、刘民赡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卢 喜

审 判 员  成东风

人民陪审员  张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炎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