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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执114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河南聚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艳玲、杜小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杜小杰;杜艳玲;河南聚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吕周谦,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杜小杰,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艳玲,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聚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战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艳玲、杜小杰、河南聚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4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