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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6执342号之五

徐建强与泌阳县付庄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建强;泌阳县付庄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6执34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徐建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泌阳县付庄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郗跃存,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强申请执行泌阳县付庄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泌阳县付庄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泌阳县付庄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宗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