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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5民初1262号

1262余再阳与丁保西、太仓市荟轩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余再阳;丁保西;太仓市荟轩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1262号

原告:余再阳,男,汉族,1981年6月3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平,麻城市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保西,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勇,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仓市荟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8185718W。

法定代表人:陈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华,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浩,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余再阳与被告丁保西、太仓市荟轩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余再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太仓市荟轩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市荟轩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再阳撤回对被告太仓市荟轩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喜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晓晴                                                              

书记员    石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