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1021财保6号

祡书辰与华亭星烨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祡书辰;华亭星烨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21财保6号

申请人:祡书辰,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被

申请人:华亭星烨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工业园区三星社区雒家庄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董事长。申请人祡书辰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亭星烨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5万元范围内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祡书辰提供了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祡书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亭星烨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祡书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亢玉祯 

二0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梁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