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22刑初83号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加才,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化县。因犯盗窃罪,1997年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25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2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2月2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加才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
审判员吴铁梅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杨怀远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加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蒋加才到提前踩好点的桃江县桃花江镇宏兴服装厂,将詹某女儿王紫宜放在服装厂三楼宿舍的二台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将其销售给一运土车司机。经桃江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二台平板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蒋加才于2019年2月12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加才在开庭审理中均不持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詹某、黄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蒋加才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加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蒋加才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加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加才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蒋加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蒋加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中的宣告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蒋加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纳)。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加才的刑期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前罪先行羁押的12日、本罪先行羁押的15日均已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铁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怀远
书记员杨怀远(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