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30民初527号
原告:刘雪梅,女,汉族,1984年12月30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告:郭书中,男,汉族,成年人,住桐柏县。
原告刘雪梅与被告郭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刘雪梅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孝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