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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30民初527号

刘雪梅与郭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雪梅;郭书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30民初527号

原告:刘雪梅,女,汉族,1984年12月30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告:郭书中,男,汉族,成年人,住桐柏县。

原告刘雪梅与被告郭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刘雪梅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孝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