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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1514号

曹志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曹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514号移送机关巩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路**。

被执行人:曹志刚,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志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潘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