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91民初238号
原告:杨某1,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豫军、左紫金(实习),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女,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1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杨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1与被告范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2由被告范某抚养,原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三、位于高新区孙旗屯村拆迁安置小区盛谐3-1-101室,被告范某可一直居住直至其再婚;
四、原告杨某1向被告范某支付补偿款10000元人民币,当场支付30000元整,剩余70000元分14期支付,自2019年5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5000元至支付完毕,如原告逾期未付当月款项,被告范某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五、孙旗屯村每年每人分红5000元,原告杨某1将该笔分红支付给婚生子杨某2作为教育费;六、本案受理费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1自愿承担;
七、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其他双方互不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建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贾 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