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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刑终4号

张耀慧挪用公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挪用公款
当事人
张耀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4刑终4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耀慧,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长春市,住长春市。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8年5月17日被监察机关留置,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唐冬梅,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辽县人民法院审理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耀慧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吉042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耀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8)吉042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东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震

审判员 康丹晶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 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