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29民初345号
原告:张志城,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被告:陈松林,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鄱阳县。
原告张志城诉被告陈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城撤诉。本案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张志城负担。
审判员 方文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