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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9民初345号

张志城与陈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志城;陈松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29民初345号

原告:张志城,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被告:陈松林,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鄱阳县。

原告张志城诉被告陈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城撤诉。本案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张志城负担。

审判员  方文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