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0824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潜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4003127584T。
法定代表人:江毅,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男,潜山市国土资源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明,男,潜山市国土资源局职工。
被执行人:官庄镇升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官庄镇升旗村陶畈组组织机构代码05970464-3,村委会主任,张世平。申请执行人潜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潜国土资罚决字[2018]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潜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内容:准许强制执行潜国土资罚决字[2018]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即拆除官庄镇升旗村村民委员会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55.00平方米。事实和理由:官庄镇升旗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官庄镇升旗村黄泥组集体土地355.00平方米建设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潜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潜国土资罚决字[2018]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1、官庄镇升旗村村民委员会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55.00平方米;2、官庄镇升旗村村民委员会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55.00平方米;3、官庄镇升旗村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占用的土地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650.00元。官庄镇升旗村村民委员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潜山市国土资源局2019年1月18日依法催告后,官庄镇升旗村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义务,潜山市国土资源局特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潜山市国土资源局就申请事项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调查报告、立案呈批表、巡查记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抄告单、报告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测笔录、会审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本院经审查查明:官庄镇升旗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官庄镇升旗村黄泥组集体土地355.00平方米建设住宅355.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潜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作出潜国土资罚决字[2018]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第2项“官庄镇升旗村村民委员会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55.00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官庄镇升旗村村民委员会经潜山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潜国土资罚决字[2018]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合法。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申请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潜山市国土资源局潜国土资罚决字[2018]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盛青
审判员 汪秀锋
审判员 储昭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洪雯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执行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