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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5执3532号之一

太仓市汇湖电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劲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仓市汇湖电镀有限公司;上海新劲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3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汇湖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07077881。

法定代表人:王文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静雅,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新劲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96564208。

法定代表人:田显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太仓市汇湖电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劲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585民初2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告上海新劲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太仓市汇湖电镀有限公司电镀加工费135000元,此款由被告直接支付至原告确认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太仓市汇湖电镀有限公司,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新湖支行,账号7066401211120100056609。

二、如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应加付原告电镀加工费50000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放弃其余部分反诉请求,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今后再无纠葛。

四、本诉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73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56元,由被告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上海新劲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市汇湖电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85000元。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18年10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件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10月23日、2019年3月6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457.40元(已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4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85000元,实际执行到位40457.4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2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澄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王云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啸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