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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6刑更48号

张俊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当事人
张俊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6刑更48号罪犯张俊勇,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住天门市。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张俊勇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251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4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1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张俊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四次表扬的奖励。2018年8月20日,张俊勇缴纳全部罚金五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俊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无

审判员  张少华

审判员  伍新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晓方

书记员叶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