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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3执422号

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33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地址:赵县工业园区四街北段西侧。

负责人:胡志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邢台市桥**八一大街**。

法定代表人:彭少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133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与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3执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杜 西执行员 吴明信执行员 温幸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白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