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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984号

王某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984号

原告:王某,1967年11月2日出生,男,汉族,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立龙,山东署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

法定代表人:魏树海,村主任。王某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