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984号
原告:王某,1967年11月2日出生,男,汉族,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立龙,山东署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
法定代表人:魏树海,村主任。王某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