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民初525号
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金顶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553459161U。
法定代表人:麦少红,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阳,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童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日,住峨眉山市。 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与被告周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传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玮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