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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24民初72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诉被告刘志辉、胡凤英、王建、张杰、张奇、孙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刘志辉;胡凤英;王建;张杰;张奇;孙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24民初72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住所地昌图县文化大街**。

法定代表人:薛小美,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远,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刘志辉,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昌图县金家镇金城村**。

被告:胡凤英,女,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昌图县金家镇金城村**。

被告:王建,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住昌图县大四镇方家村****。

被告:张杰,女,197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昌图县大四镇方家村****

被告:张奇,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住,住昌图县金家镇五块石村/div>

被告:孙钰,女,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住昌图县金家镇五块石村/div>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诉被告刘志辉、胡凤英、王建、张杰、张奇、孙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六被告已自动偿还借款为由,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志辉、胡凤英、王建、张杰、张奇、孙钰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88元,由原告负担44元,退回原告44元。

审 判 长  李 哲

审 判 员  王利凤

人民陪审员  王国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