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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2行审152号

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赵云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赵云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522行审152号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临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赵云昌,男,汉族,1967年5月03日出生,住址新邵县。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城处字[2018]8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的新城处字[2018]8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现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梁甲晨

审 判 员  唐成华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石洁 代理

书记员  廖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