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14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陈卫东,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陈劲松,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卫东与被执行人陈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1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卫东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要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劲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陈劲松名下有迈腾牌汽车一辆,但该车已达强制报废标准,未能查封。2.查明被执行人陈劲松名下有房屋一套,位于黄石市同惠磁湖东城华新路**(**楼住宅)幢****,该房屋已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10月23日止,本院已对该房屋进行轮候查封。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单位及经营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劲松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3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陈卫东,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鄂0114执12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劲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卫东偿还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欧阳世亮
审判员 蔡 胜 利
审判员 余 顺 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