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2财保23号
申请人:广州市越远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汤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敬松,广东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申请人广州市越远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账号442××××××××0********的存款人民币252984.33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担保金额人民币252984.33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广州市越远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账号442××××××××0********的存款人民币252984.33元,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784.92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越远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依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校栓
书 记 员 谢妙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