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0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黄州区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局长。
被执行人:何菊珍,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本院在执行黄冈市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何菊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何菊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何菊珍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菊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5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