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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3执269号之一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徐国定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徐国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3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方权林,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3011144135C。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民建街**。被执行人徐国定,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与被执行人徐国定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3执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祥

审判员  曾建平

审判员  李磊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朱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