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7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住汝南县中心大街**。被执行人赵刚,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司玉等,女,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王四凤,女,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赵全忠,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李留红,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赵刚、司玉等、王四凤、赵全忠、李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7执124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俊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