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3民终4330号

周昱君与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昱君;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4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昱君,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慧芳,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南银大厦**。主任:何守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周昱君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0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03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昱君预交的二审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存义

审判员  张印龙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俊逸

法官助理曾琪惠

书记员高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