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26民初794号
原告:伍本和,男,1965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宝峰开发区。
被告:覃业飞,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本和与被告覃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本和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覃业飞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本和撤回对被告覃业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本和撤回对被告覃业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本和负担。
审判员 蒋湘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郭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