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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6民初794号

伍本和与覃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伍本和;覃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26民初794号

原告:伍本和,男,1965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宝峰开发区。

被告:覃业飞,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本和与被告覃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本和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覃业飞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本和撤回对被告覃业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本和撤回对被告覃业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本和负担。

审判员  蒋湘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郭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