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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924号

刘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924号

原告:刘某。

被告:丁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以双方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