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924号
原告:刘某。
被告:丁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以双方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