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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9799号

徐秀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秀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9799号原告徐秀超,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于婷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法定代表人,贾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超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超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秀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徐秀超负担。

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侯梦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