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31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倪伟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爱林,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招启燕,女,1981年8月2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闵社钧,男,195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杨桂兰,女,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金湖县。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申请执行谢爱林、招启燕、闵社钧、杨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83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双方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83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粘 铭执行员 李玉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