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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322民初641号

林宝强与黄喜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林宝强;黄喜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322民初641号

原告:林宝强,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黄喜龙,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原告林宝强与被告黄喜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林宝强以已和被告黄喜龙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宝强在本案宣判前,自动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宝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宝强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苏文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宇成

书记员覃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