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1民初550号
原告:南昌市八一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南昌市工人××路××号。
负责人:胡志学,该学校校长。
被告:江西省新华书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军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强、陈伟军,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鸿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人××路××号×栋。
法定代表人:黄荣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美珍,系江西滕王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八一技术培训学校诉被告江西省新华书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南昌鸿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八一技术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昌市八一技术培训学校自行承担。
审判员 胡小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胡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