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1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住甘肃省徽县。
被执行人:成县锦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县黄渚镇上街**。
法定代表人:易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甘122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成县锦隆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4月3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县锦隆矿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被执行人成县锦隆矿业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28395.27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款账号内。2019年4月4日将该款转付申请执行人徐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庚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牛旭明
书 记 员 牟文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