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4581号
原告:江津区光平汽车维修店,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化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XEMK34R。经营者:刘光平。
被告:古满兴,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津区光平汽车维修店与被告古满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津区光平汽车维修店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津区光平汽车维修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津区光平汽车维修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津区光平汽车维修店负担。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根
书记员黄富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