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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02民初502号

张淑芹与高振国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淑芹;高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02民初502号

原告:张淑芹,女,193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告:高振国,男,193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龙煤集贤煤矿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张淑芹与被告高振国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2019年4月10日,张淑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淑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淑芹负担。

审判员  周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