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6刑更52号罪犯张红兵,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住武汉市蔡甸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张红兵因犯贩卖毒品罪,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鄂蔡甸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1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张红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四次表扬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红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张红兵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对罪犯张红兵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无
审判员 张少华
审判员 伍新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晓方
书记员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