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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22执17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付芳、黄贵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付芳;黄贵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622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215120341A,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中山路**。

主要

负责人:甘正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恩,该支行个人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付芳,女,1991年1月22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

被执行人:黄贵桃,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付芳、黄贵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付芳、黄贵桃达成和解协议,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622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剑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廖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