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3民初1972号
原告:合肥联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城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翔,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守国,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休宁路**总商会大厦**iv>
负责人:焦景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联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联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联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