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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3民初1972号

合肥联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联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3民初1972号

原告:合肥联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城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翔,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守国,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休宁路**总商会大厦**iv>

负责人:焦景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联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联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联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