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执保70号之一
申请人:孙英,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正宗,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353770。
被
申请人:李进英,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川0402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李进英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XX路车位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阳家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