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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5财保26号

甘肃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香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甘肃省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甘肃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香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125财保26号

申请人:甘肃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号:XXX

法定代理人:王某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漳县

被

申请人:陈香萍,女,汉族,1980年1月13日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 申请人甘肃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香萍名下车辆甘J×××××越野车采取保全。申请人甘肃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香萍名下车牌号为甘J×××××越野车依法予以查封(查封价值4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甘肃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凤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江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