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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924执恢115号

(2018)陕0924执恢115号申请人龚孝平与被执行人赵德胜、王昌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孝平;赵德胜;王昌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924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龚孝平,女,1963年10月10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赵德胜,男,1963年2月9日生于陕西省汉阴县,住汉阴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昌自,男,1961年12月27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蒿坪镇。龚孝平与赵德胜、王昌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德胜、王昌自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龚孝平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德胜、王昌自支付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合计1,137,512.5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德胜名下的存款17374元依法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龚孝平,被执行人王昌自向申请执行人龚孝平支付了50000元,下余1,070,138.50元执行标的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昌自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将下余的借款本息1,070,138.50元全部向申请执行人龚孝平付清。案件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赵德胜、王昌自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陕0924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洪波

审判员  张春东

审判员  陈 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寇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