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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6执147号

林小珍、郭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林小珍;郭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林小珍,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郭彬,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 林小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和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6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89959元,承担执行费4249元,迄今未执行到位289959元,执行费424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志峰

审判员 : 陈 娟

审判员 :陈孝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刘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