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381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胡广爱,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余兵,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广爱与被执行人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胡广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宁0381民初3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龚廷明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