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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381执382号

胡广爱与余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胡广爱;余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381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胡广爱,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余兵,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广爱与被执行人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胡广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宁0381民初3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龚廷明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