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3民初630号
原告:屈坤,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霍加金,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屈坤与被告霍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4月10日,原告屈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屈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原告屈坤负担。
审判员 罗 堻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