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585执3521号之一

黄连生与袁志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连生;袁志林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3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连生,男,汉族,1953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袁志林,男,汉族,1991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水县。 黄连生与袁志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585民初6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原告黄连生与被告袁志林签订的《双诺铝木节能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书》于2018年3月16日解除。被告袁志林在2018年7月16日前赔偿原告黄连生15000元,在2018年9月16日前赔偿原告黄连生15000元。若被告袁志林任意一期逾期未付,则另行支付原告黄连生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1885元,由被告袁志林承担。此款原告黄连生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袁志林在2018年7月16日前一并给付原告黄连生。袁志林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黄连生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6885元。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18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件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10月18日、2019年3月6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档案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查控到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4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688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档案查封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6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澄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王云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啸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