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4民初1059号
原告: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铜都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希坤,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龙,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金兴楼中楼,系该联社职工。身份证号码:×××
被告:于桂军,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林西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静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