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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4民特17号

潘海仁、潘桂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潘海仁;潘桂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604民特17号

申请人:潘海仁(被申请人父亲),男,1950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

申请人:潘桂庆,女,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让胡路区。代理人:潘桂贤(被申请人姐姐),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人潘海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潘桂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海仁称,被申请人潘桂庆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意识不清,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潘桂庆,无法进行有效沟通,表情做作、夸张,无自知力。代理人潘桂贤称,对宣告潘桂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潘桂庆于2018年9月20日,被大庆市第三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入院治疗67天,于2018年11月26日出院。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潘桂庆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9年3月19日,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检查分析:被鉴定人患分离(转换)性障碍,目前缓解不彻底,否认车祸发生,无法表达真实想法,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鉴定意见:1、诊分离(转换)性障碍,目前病情处于不完全缓解期);2、被鉴定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及亲朋好友的证言,可以判断出被申请人潘桂庆的精神状况,无法自主作出民事行为,申请人潘海仁的申请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宣告潘桂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潘桂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微信公众号“”